(2016)豫0303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新乡市新星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新星特种织物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催6号申请人新乡市新星特种织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武岭,总经理。申请人新乡市新星特种织物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3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新乡市新星特种织物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019567,出票人洛阳鸿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洛阳华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18日,到期日2015年1月1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新星特种织物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