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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爱萍与任庚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萍,任庚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903号原告赵爱萍。委托代理人吴之海系原告赵爱萍之夫。被告任庚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萍诉被告任庚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爱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仁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