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爱萍与任庚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萍,任庚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903号原告赵爱萍。委托代理人吴之海系原告赵爱萍之夫。被告任庚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萍诉被告任庚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爱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仁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