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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刘世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刘世尧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541号原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江荣、陈晶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尧,男,生于1989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世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5元,由原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