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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郭新华与张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华,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郭新华,男,汉族,1949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龙,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新华与被执行人张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新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金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辉审判员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