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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陈小芳、王小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陈小芳,王小娟,余旭江,李向阳,陈昌湧,仇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锦绣山庄1栋1-4层。诉讼代表人李功林,行长。被执行人陈小芳。被执行人王小娟。被执行人余旭江。被执行人李向阳。被执行人陈昌湧(曾用名陈强雄。被执行人仇嵋。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小芳、王小娟、余旭江、李向阳、陈昌湧、仇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296230.79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芳所有的号别克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昌湧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金地家园7幢1-701室和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康乐路12、23室的房地产,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1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