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苑青、叶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苑青,叶燕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069号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笑娟。委托代理人:黄四妹,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027,系原告员工。被告:郭苑青,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412。被告:叶燕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22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苑青、叶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审判员 梁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康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