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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马文彬与孙银霞、孙多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彬,孙银霞,孙多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民初1663号原告马文彬,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孙银霞,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村赵沽东里小区5号楼14门对面(3号楼1楼紫色防盗门住户)。被告孙多猛,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地区颍上县。原告马文彬与被告孙银霞、孙多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彬,被告孙银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多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文彬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于2014年12月26日、2015年3月15日、3月24日、4月11日、5月5日,共6次向原告借款335000元。其中130000元分别于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15日到期,经原告催要未果,且二被告表示无力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马文彬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孙银霞书写的借条原件六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被告孙银霞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借款的事实存在。被告孙多猛父亲与原告关系特别好。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家在赵沽里市场进行鸡蛋批发生意。为了经营生意,一开始是孙殿成找原告借的钱,后来孙殿成得了脑梗,就将借条改成被告孙多猛了。今年年初被告孙多猛私自将摊位及财产都转让,带着钱和他父母就走了,至今联系不上他们。为了生意被告还向银行贷款100多万,都让孙多猛赌博输了。现在无力偿还借款。被告孙多猛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孙银霞、孙多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孙银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孙多猛之父孙殿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2015年12月26日归还;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16年1月15日归还;2015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16年3月15日归还;2015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6年3月24日归还;2015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2016年5月5日归还;2015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2016年4月11日归还;共计向原告借款335000元,并由被告孙银霞书写了借据。其中130000元分别于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15日到期,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随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回此款,但被告孙银霞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故原告就全部欠款起诉。至原告起诉时尚有四笔借款计205000元未到偿还期限。审理中,被告孙银霞同意偿还全部借款,但表示被告孙多猛携款离家人找不到,而且其尚有120万元贷款未还,现在没有偿还能力。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孙银霞、孙多猛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应当按照还款期限及时偿还借款,逾期未还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原告提交的借据中在起诉时尚有四笔未到还款期限,庭审中被告孙银霞明确表示同意还款。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据中只有被告孙银霞的签字,但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又是用于家庭生活及日常经营,因此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银霞、孙多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彬借款人民币3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2元,由被告孙银霞、孙多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