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开吉与被执行人徐晓丽、陈计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开吉,徐晓丽,陈计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65号申请执行人司开吉,男,1983年3月4日生。被执行人徐晓丽,女,1974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陈计钨,男,1961年8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开吉与被执行人徐晓丽、陈计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司开杰同意陈计钨于2017年4月18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