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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宪文与被执行人高云祥、卢凤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文,高云祥,卢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文被执行人高云祥被执行人卢凤春申请执行人孟宪文与被执行人高云祥、卢凤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承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一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