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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卞玉花与崔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玉花,崔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7596号原告卞玉花,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崔福林,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卞玉花诉被告崔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玉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福林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我借款5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崔福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被告崔福林借原告卞玉花人民币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卞玉花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军审 判 员  梁永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宇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