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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程国兵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667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