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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梅艳冬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虹,内蒙古华正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内0105执异63号案外人梅艳冬,女,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祁虹,女,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正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宁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勇,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祁虹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正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梅艳冬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梅艳冬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剑军审 判 员  马 立人民陪审员  宫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清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