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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兄弟商贸公司与李红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商贸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西大街65号。法定代表人胡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治,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红。本院在执行兄弟商贸公司与李红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汉滨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5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250元及执行费3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邮储银行金州路支行存款2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红进行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红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00元,剩余部分及利息(含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滨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斌审 判 员  冯 超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