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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行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委会角要村经济合作社与儋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行终21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琼行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儋州市中兴大道市直机关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张耕,市长。委托代理人唐符力,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潇潇,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儋州南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委会角要村西北面。法定代表人刘秋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川,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委会角要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委会角要村。负责人黄亚强,社长。委托代理人钟兆荣,系儋州市南丰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杨群,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负责人古水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荣。上诉人儋州市人民政府、上诉人儋州南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委会角要村经济合作社、原审第三人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发回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儋州市人民政府、上诉人儋州南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还。xmptzjybi8tst71k16案件唯一码审判长吴天月审判员麻红丽审判员朱望锋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皮小慢书记员井泉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撰稿:吴天月校对:井泉旺印刷:冼时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印制(共印3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