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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广安明生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与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兵、杨彩霞、彭兴友、钟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安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兵,杨彩霞,彭兴友,钟晓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财保13号申请人广安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1号1幢2楼。法定代表人谌小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工业新城国雅路。法定代表人周建兵,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建兵,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汉族,现住广安市前锋区。被申请人杨彩霞,女,生于1982年12月23日,汉族,现住广安市前锋区。被申请人彭兴友,男,生于1972年7月29日,汉族,现住广安市前锋区。被申请人钟晓芳,女,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现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广安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兵、杨彩霞、彭兴友、钟晓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五个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70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为该保全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兵、杨彩霞、彭兴友、钟晓芳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700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秋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