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商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双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市双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339号原告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55090-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邓巷村堰玉路2号(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华强。被告南通市双腾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62993-8住所地启东科技创业园跃龙路36号。法定代表人:沈佳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双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元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海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