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军昌、陈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军昌,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军昌,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丹,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军昌、陈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0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军昌名下长城牌车牌号为陕X**机动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车辆过户、买卖、审验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