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小芳与固丝德夫沃夫钢绳(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芳,固丝德夫沃夫钢绳(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287-1号原告罗小芳。委托代理人夏卫,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丝德夫沃夫钢绳(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法定代表人恩斯特沃尔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艺平、谢福超,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芳诉被告固丝德夫沃夫钢绳(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罗小芳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人民陪审员 王仁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