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夏晟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316号罪犯夏晟,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18日作出(2010)金永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90000元。被告人夏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8日以(2011)浙金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晟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关 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 其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