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7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二人于2007年初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田乾昊,××××年××月××日生育次子田昊淋。××××年××月××日在上蔡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田乾昊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田昊淋由原告抚养,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田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初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田乾昊,××××年××月××日生育次子田昊淋,××××年××月××日在上蔡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幸福家庭。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平良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