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与潘立兵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潘立兵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51号原告: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北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469370—3。法定代表人:张新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达,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潘立兵,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周金鹏,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俊,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立兵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鉴定费8,700元,上述费用合计14,245元,由原告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祁巍人民陪审员  王 鹤人民陪审员  吴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