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5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丹儒与李顺林、人保财险大同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儒,李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25民初168号原告李丹儒,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委托代理人XX,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恒山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被告李顺林,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养车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负责人王俊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理赔部职工。上列原告李丹儒与被告李顺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同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10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丹儒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人保财险大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顺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庭审查明,2015年7月16日15时50分许,原告李丹儒乘坐常日荣驾驶的被告李顺林所有的晋B662**号东风半挂晋BY1**挂大货车沿省道303线行驶途中,遇迎面马俊利驾驶的冀JS25**号欧曼半挂冀JYX**挂大货车驶入路左,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俊利负事故主要责任,常日荣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丹儒无责任。后原告李丹儒以马俊利所驾驶车辆的车辆所有人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该车辆保险的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院就该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浑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1392.51元,并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丹儒7890.5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主要责任比例即70%赔偿原告人民币2451.4元,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剩余损失1051元现未获得赔偿。另本案被告李顺林就其所有的晋B662**号东风半挂晋BY1**挂大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大同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限额15万元)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本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丹儒护理费、误工费人民币10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万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