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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李乐文、东风(十堰)有色金属铸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乐文,东风(十堰)有色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4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乐文,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风(十堰)有色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花果放马坪路**号。法定代表人:薄振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童东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乐文因与被申请人东风(十堰)有色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铸件公司)、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零部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乐文申请再审称:李乐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东风汽车公司的文件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给予开除的处分,其他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给予纪律处分,有色铸件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法规而不是执行企业规定,在国家对计划生育逐步开放的情况下,有色铸件公司开除李乐文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权制定企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东风汽车公司系国有企业,其所制定的《东风汽车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未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系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且已在集团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对其下属企业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该制度适用于东风零部件公司及有色铸件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李乐文在有色铸件公司工作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系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有色铸件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李乐文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李乐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乐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宜雄审判员  马文艳审判员  陈继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