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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5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密山市支行(下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会书,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律顾问。被告王世杰,男。被告贾桂英,女。被告王淑玉,男。被告王兴红,女。被告贾德春,男。被告许世红,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军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会书、王世杰、王淑玉、王兴红到庭参加诉讼,贾桂英、贾德春、许世红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诉称,被告王世杰与被告贾桂英系夫妻关系、王淑玉与被告王兴红系夫妻关系、被告贾德春与被告许世红系夫妻关系。王世杰、贾桂英于2013年5月24日在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处贷款50000元,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固定利率为14.58%,逾期利率为21.87%。现还款期限以过,王世杰、贾桂英偿还了2014年1月24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50000元,实际拖欠利息为21623元,合计为71623元。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认为,王世杰、贾桂英系实际贷款人,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因此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均有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众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623元,合计71623元,给付自即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及诉讼费用。被告王世杰辩称,贷款王世杰本人贷的,但实际用款人是李连斌,李连斌是否偿还贷款王世杰不清楚。被告王淑玉、王兴红没有辩论意见。被告贾桂英、贾德春、许世红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王世杰、贾桂英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王世杰、贾桂英提供贷款5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4.58%,逾期贷款利率为21.87%,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24日。2013年5月24日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对王世杰、贾桂英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贷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该协议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借款到期后,王世杰、贾桂英偿还了2014年1月24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623元,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多次催要未果,要求借款人王世杰、贾桂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21623元,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对王世杰、贾桂英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王世杰、贾桂英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受该合同约束。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的贷款,王世杰、贾桂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内履行偿还义务,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系违约行为,其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系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前所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桂英、贾德春、许世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王世杰、贾桂英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216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付清。被告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承担前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6元由被告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盛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