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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3刑初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澧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世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跃龙、谭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代理书记员彭美凤担任法庭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桂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租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金华街138号门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三台共28个机位,招揽他人赌博。2015年1月22日,澧县公安局在该游戏室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余人,查获游戏机三台。经鉴定,被查获的游戏机共有28个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位。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案件揭发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租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金华街138号门面开设电子游戏室。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狼人”、“摇钱树”、“怪鱼”游戏机三台共28个机位,供他人赌博。2015年1月22日,澧县公安局在该游戏室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余人,扣押游戏机三台。经常德市公安局鉴定,被扣押的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是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中国公民。2、案件揭发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查处该游戏室及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的事实。3、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开设的游戏室内设置赌博电子游戏机的事实。4、澧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澧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黄某某三台电子游戏设备的事实,5、常德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证明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设置在游戏室内的三台电子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6、辨认笔录,证明参赌人员郭某、刘某甲、何某某、李某某等人辨认出游戏室老板即被告人黄某某。7、证人李某某、黄某、王某某、邓某某、刘某甲、郭某、洪某某的证言,证明原澧县纺织厂北门口有一无牌赌博电游室,老板是黄某某,听说还有其他老板。游戏室内有三台机子共28个机位。玩法是用现金充卡上分打鱼,100元可充20000分,打鱼时每炮大小不等,分涨了可兑换现金,分输了充的钱就输了。2015年1月22日,有约十人在该游戏室打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8、证人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原澧县纺织厂北门口有一无牌赌博电游室,其中一个老板姓黄。室内有三台赌博机,可供28人同时玩。玩法是用卡充分打鱼,打鱼时发炮弹大小不等,分输了钱就输了,分涨了可兑换现金。2015年1月22日,该游戏室有约十人在里面玩,他们去了,只看没有玩,当日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了。9、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曾给他打电话,说和几个人开了一个游戏室,要他有时间去玩,并告诉他游戏室在原澧县纺织厂北门口。后他到那个游戏室去玩过几次。10、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11月下旬,他经人介绍在澧县澧阳镇洄水桥一私人家中花3万元买了三台电游赌博机,随后又花1万元在原澧县纺织厂北门口租了一间门面开设了一间电游室。有人来玩,他就按100元充20000分让人上机打鱼。三台机子有28个机位,平时大约每天有四五个人来玩,玩的人一般只买100元至200元的分,他每天约有300元的收入。游戏室是他一人开的,2015年1月22日那天,他不在游戏室,听说当天有约10人在里面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人赌博,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澧县司法局就被告人黄某某能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前科劣迹,再犯风险小,具备判处非监禁刑的条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住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世明人民陪审员  朱跃龙人民陪审员  谭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美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校对人:陈世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