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雪明与吴春、吴云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明(曾用名吴晓明)。委托代理人钱毓芬,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云标。上诉人吴春与被上诉人吴雪明、原审被告吴云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吴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上诉人吴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