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申请执行王强、郑群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365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王强,郑群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36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郑群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申请执行王强、郑群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郑群花共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建业街67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码201306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