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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方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012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郑万穗,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红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