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显禄、张本英与王立君赡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禄,张本英,王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显禄、张本英被执行人:王立君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显禄、张本英与被执行人王立君赡养纠纷执行一案,(2015)靖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双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王立君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