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康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191号原告:康某,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告:朱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庆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