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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康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191号原告:康某,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告:朱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庆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