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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48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林清与杨柳、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清,杨柳,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828-1号原告高林清,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冯玉,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于英,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清与被告杨柳、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林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林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林清撤回对杨柳、于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2元,减半收取503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556元,由高林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东圣人民陪审员  刘若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寻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