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48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林清与杨柳、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清,杨柳,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828-1号原告高林清,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冯玉,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于英,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清与被告杨柳、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林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林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林清撤回对杨柳、于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2元,减半收取503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556元,由高林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东圣人民陪审员 刘若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寻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