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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朱拥军与冯国杰、冯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拥军,冯国杰,冯国伟,樊保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465-1号原告朱拥军,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国杰,又名冯趁意,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国伟,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樊保印,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拥军与被告冯国杰、冯国伟、樊保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赵清太审 判 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