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朱拥军与冯国杰、冯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拥军,冯国杰,冯国伟,樊保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465-1号原告朱拥军,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国杰,又名冯趁意,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国伟,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樊保印,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拥军与被告冯国杰、冯国伟、樊保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赵清太审 判 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