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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美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4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29424-0。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美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法定代表人:逯霜双,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山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刘晓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纯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