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与谢玉泉、曾雪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谢玉泉,曾雪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890号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B幢11楼。法定代表人:强红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小曼,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谢玉泉。被告:曾雪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玉泉、曾雪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汤杨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