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慕红斌、李玉华与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红斌,李玉华,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087号申请执行人慕红斌。申请执行人李玉华。被执行人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15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慕红斌、李玉华与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4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