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聂先侠与彭超、彭思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先侠,彭超,彭思喜,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皖0322民初402号原告:聂先侠。委托代理人:张先庭,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超,农民。被告:彭思喜,农民。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负责人:陈广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孝红,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聂先侠与被告彭超、彭思喜、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先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彭超、彭思喜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先侠撤回对被告彭超、彭思喜的起诉。审判 员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张淑婷代理审判员 郭莲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