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颜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黄翠芝、付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颜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翠芝,付代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865号之一原告武汉市颜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谢秀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仁清,龙九鼎,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翠芝。被告付代全。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颜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翠芝、被告付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翠芝、被告付代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但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故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黄翠芝、被告付代全的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但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黄翠芝、被告付代全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翠芝、被告付代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将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谨治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