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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77-1号申请保全人:罗盛宗,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3236。被保全人:容永忠,男,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1830。案外人:罗秒琼,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227。申请保全人罗盛宗与被保全人容永忠因诉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罗盛宗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容永忠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罗秒琼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2090-1号民事裁定,准许罗盛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090-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罗秒琼名下的粤J×××××号炫威牌小型轿车壹辆。二、在2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容永忠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