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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严辉林与被告刘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辉林,刘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97号原告严辉林。被告刘相。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辉林与被告刘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辉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辉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相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严辉林负担。审判员  左学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