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严辉林与被告刘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辉林,刘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97号原告严辉林。被告刘相。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辉林与被告刘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辉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辉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相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严辉林负担。审判员 左学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