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鲁×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6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男,1976年4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许强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于2016年2月6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罗马嘉园酒后滋事,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后鲁×在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的过程中,踢踹正在驾车的民警盛×(男,50岁),致盛×右臂受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鲁×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鲁×具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对方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鲁×三至六个月拘役。被告人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鲁×的辩护人认为:鲁×系初犯,本次系酒后失控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轶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