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董克祥与张超、李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克祥,张超,李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292号原告董克祥。委托代理人董伯军。被告张超。被告李侠,系被告张超的妻子。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办公楼3层。负责人王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刚,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克祥与被告张超、李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060元由原告董克祥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