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委赔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朱家荣申请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荣,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6)云委赔23号赔偿请求人:朱家荣,男,汉族,1946年8月29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现住玉溪市红塔区。赔偿义务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昌,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忠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赔偿请求人朱家荣因再审改判无罪申请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溪中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玉溪中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云04法赔1号不予立案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朱家荣以本院再审改判其无罪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玉溪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玉溪中院经审查认为,朱家荣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均发生在l994年12月3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受《国家赔偿法》的调整,不应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朱家荣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立案。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朱家荣原系原玉溪市研和供销社职工。朱家荣因涉嫌贪污,于1984年7月28日被原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决定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原玉溪市公安局(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执行逮捕。1985年2月9日原玉溪市人民法院(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85)玉法刑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朱家荣有期徒刑3年;收缴其贪污所得款项购制的三门柜、胸柜、食品柜各一个、三抽两厨书桌一张、木板三丈九寸九分(市丈),小方六尺七寸四分(市丈)、园木五棵,退赔研和供销社。朱家荣不服,向原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玉溪中院)提起上诉。玉溪中院于1985年3月23日作出(85)刑上字第1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家荣不服,向玉溪中院申诉,玉溪中院于1988年8月4日作出(1988)刑申字第27号通知,决定驳回朱家荣的申诉。朱家荣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1991年4月9日作出(1991)告申审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85)玉法刑字第10号刑事判决、(85)刑上字第10号刑事裁定、(88)刑申字第27号通知;对朱家荣宣告无罪;原判没收的财产由研和供销社发还朱家荣。朱家荣以本院再审改判其无罪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玉溪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玉溪中院经审查认为,朱家荣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均发生在l994年12月31日前,不受《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并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云04法赔1号不予立案决定。朱家荣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其伤残费340186元(24299元/年×20年×70%)、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共计390186元。另,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朱家荣在电话中陈述称:其于1984年中秋节后被送到元江农场六中队服刑;服刑一年多后,因眼睛疼痛得受不了,1985年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三年刑期满后,1987年办理了劳改释放手续。因时间久远,朱家荣无法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生效。根据《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本案中,朱家荣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判处刑罚及其刑罚执行期间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等规定,《国家赔偿法》生效前发生的国家赔偿事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因此,对朱家荣的赔偿申请应依法不予立案受理。综上,玉溪中院对朱家荣的赔偿申请不予立案受理的决定正确,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本案朱家荣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朱家荣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