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小凤与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凤,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739-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凤。被执行人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9号大街5号(杭州。法定代表人薛芬。陈小凤与浙江福隆鼎玻���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03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小凤于2015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前进工业园区1号、3号车间土地、厂房,已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置并主持分配,本院已依法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转交了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申请。被执行人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小凤案款620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承担执行费8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7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吴文兵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