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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瑶诉被告张百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瑶,张百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第1543号原告冯瑶,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百胜,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瑶诉被告张百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瑶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冯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长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