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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苏彩玲与府谷县广信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郝金良、郝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府谷县某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委托代理人苏某,男,汉族,系苏某某之夫,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某,女,汉族,系郝某某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45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某某名下的路虎牌越野车一辆。因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郝某某名下的车辆进行司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郝某某名下的路虎牌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