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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加美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830号罪犯刘加美,女,1969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日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加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加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刘加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加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患病,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加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加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