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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8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波 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张恺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889-1号原告杨波,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张恺翮,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张恺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对被告张恺翮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洲绿洲大道置地花园21幢1层028室等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担保人杨波自愿用其所有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恺翮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洲绿洲大道置地花园21幢1层028室等房屋;查封担保人杨波所有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