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海燕诉李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李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1民初444号原告刘海燕,×××,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李丽梅,×××,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诉被告李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丽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被告李丽梅自2012年起居住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中并未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本院的调查,亦无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本案被告李丽梅户籍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但其自2012年10月起居住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李丽梅关于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包和全审判员 李良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