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925号原告闫某某,住承德市。被告李某某,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原告1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