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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应龙飞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龙飞,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919号原告:应龙飞。委托代理人:陶锡金(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原告应龙飞为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的利息87000元及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1年1月8���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的利息60000元及自2016年1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美琴与人民陪审员徐增连、程云荣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龙飞的委托代理人陶锡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飞于2011年1月8日向原告应龙飞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按2分计算。2013年8月2日被告陈飞向原告应龙飞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期至2013年12月30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本金也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应龙飞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应龙飞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7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应龙飞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5元,由被告陈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美琴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搜索“”